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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2018年春季第二次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16:29     作者:人事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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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本区2018年春季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丰台区户籍社会人员或人事档案关系隶属丰台辖区的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丰台辖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丰台辖区)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4.本市丰台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受理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工作安排

  1.网报时间:6月19日至25日,每天7:00—24:00

  2.受理时间:6月27日至30日(周三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3.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教育惠民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号丰台教委大门南侧  

  4.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间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及网上报名入口请登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和北京市教师资格网

  咨询电话:010-6383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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