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学校防冲撞自动升降隔离桩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16:25     作者: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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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门口发生车辆冲撞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确保防冲撞自动升降隔离桩(以下简称防冲撞桩)的有效运行、管理、安装和维护,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丰台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防冲撞桩的运行

  第三条 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防冲撞桩要处于升起状态,机动车按本单位管理规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四条 学校规定校门关闭的时段,防冲撞桩要处于完全下降状态,以免妨碍过往行人、车辆通行。

  第五条 防冲撞桩操作者必须站在能看到全部防冲撞桩运行状态的位置进行操作,关注操作时的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 防冲撞桩升降前,操作者要注意观察防冲撞桩上方及周围有无行人、车辆通过,及时提示行人、车辆注意避让;确认防冲撞桩升降过程中无障碍物后方可升降。

  第七条 防冲撞桩处于升起状态时,禁止人员在桩体上坐、站、玩耍,保安员应经常巡视,发现后要及时劝离。

  第八条 遇夜间或大雾、大雪等能见度低的极端天气,防冲撞桩处于升起状态时,要开启防冲撞桩顶部的警示灯,提示周边行人、车辆绕行。

  第九条 车辆等待防冲撞桩下降时,操作者要提示驾驶员耐心等候,待防冲撞桩完全下降至与地面平齐后方可放行,待车辆完全通过后方可升起防冲撞桩。

  第三章  防冲撞桩的管理

  第十条 防冲撞桩由使用单位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对新上岗操作人员进行使用规程培训和实地操作培训,并定期开展再次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规范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因操作者不遵守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如发生车辆故意冲撞事件,应立即上报区教委相关部门,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防冲撞桩的安装与维护

  第十四条 有防冲撞桩安装需求的单位,应根据校门周边实际情况,进行实勘设计,征求属地、市政管理、交通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可行方案,报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设备的检查和维保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扫设备周围的尘土、冰雪等杂物。

  第十六条 防冲撞桩出现故障问题,要聘请专业部门及时维修,不得私自进行拆卸维修,不得随意调试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细化防冲撞桩升降时段,指定管理责任人,明确操作规程、培训、维保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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