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3日 13:37 作者:办公室 浏览量:
丰教发〔2018〕2号
区属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京教计〔2006〕65号)《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京教计〔2007〕2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教计〔2017〕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对所属各民办学校实施2017年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意义
在民办学校中建立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民办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总体发展情况,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政策和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实施办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范围
凡经区教委审批在册的、持有有效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且2016年年度报告合格的民办学校,列为此次年度报告检查的范围。
三、工作形式
本着“规范核查、逐级审核、最终评议、合格年检”的工作原则,成立2017年年度报告专项工作评议组,完成对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材料的审核及实地核查,并开展延伸年检。
四、工作流程
1.部署年度报告大会(2018年1月)
2.提交年度报告电子、纸质版材料(2018年3月)
3.工作组审核评议(2018年4月至5月中旬)
4.通知领证及结果公示(2018年5月下旬)
五、区教委对年度报告情况的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年度报告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名称、培训范围和内容,严格规范办学地址变更和增设教学点的工作,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和新增教学点。年度报告继续采取上报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凡迟报、经核查办学场地不达标、无办学活动及对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一律暂缓年检。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教计〔2017〕33号)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年检暂缓通过的,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暂停学校招生;年检不通过的,停办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停止学校当年招生;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将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注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区教委根据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和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提出年度报告意见,结合意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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