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15:46 作者:民办科 浏览量: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申报先筹设后设立或直接设立民办学校。
2、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自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4、审查(初审、复审)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查和评议。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把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5、决定并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告知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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