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15:43 作者:民办科 浏览量: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备设立的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法条内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发布号令:2006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法条内容:
第十三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立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包括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机关: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办理时限及说明:承诺办结时限:3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63853952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号110室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否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1:40;13:30-17:30。
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号110室
所在窗口:无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63813946
投诉电话:63813946
是否公示:是
办理科室:丰台区教委民办教育科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办理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初审,复审) → 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 告知/送达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63853952
批准形式:结果名称:筹设批准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3年
文书编号格式:丰教许决字()第()号
是否有副本: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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