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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准予许可决定)
丰教许决字(2017)第5号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一小学:
你单位于 2017 年 4 月21日申请的许可事项,本机关于 2017 年 4 月 21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本行政机关认为:(审查意见)你单位申请北京市丰台区新蕊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终止办学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准予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你提出的申请许可的事项予以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