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14:16 作者: 浏览量: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申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所规定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10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200万元;民办中学注册资金300万元;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注册资金50万元,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3年。
(三)民办学校应聘任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设置民办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内工作;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申报先筹设后设立或直接设立民办学校。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自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三)审查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查和评议。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把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发证与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以当面的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 号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电话:63853952 八、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先筹设后设立
筹设期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期提交如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直接设立
1、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内部管理体制等内容。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供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包括:
①、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②、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⑧、章程修改程序;
⑨、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策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期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10、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1、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
1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由具有国家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1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4、填写《北京市丰台区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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