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14:16 作者: 浏览量: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的终止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申请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审批的民办学校的终止。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送行政许可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行政正式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四、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以当面的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 号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电话:63853952 七、 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提出申请,并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意见;
2、清算报告;
3、关于安置在校学生的情况说明;
4、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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