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15:44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督学队伍,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区督学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资格与聘任
第四条 区政府及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依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成立督导中心,配足配强专兼职督学。督学来源主要从在职副校长及以上学校干部、教科研人员中遴选专兼职挂牌责任督学;聘请部分退休书记、校长及专家做顾问督学,部分相关行政科室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特约督学。同时建立督学动态调整补充机制。
第五条 督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教育督导工作方法和技术,能够深入一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表达、综合研究分析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经历。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一般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业务水平高,工作实绩突出;区级行政机关督学应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具备相应专业水平的其他社会人士。
(六)身心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督学聘任程序:
专兼职督学有区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室依据规定按照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聘任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督学换届或补充遴选工作公告。
(二)推荐与自荐:相关机关、单位按要求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参聘人员;个人可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荐。
(三)审查与遴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推荐或自荐人员进行督学资格审查、遴选和审核批准。
(四)结果公示: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拟聘任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督学聘任:区政府向聘任的专职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聘任兼职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到期自动解聘,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3届。届中因工作需要可进行督学补充,聘任程序需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聘任截至日期与同届督学相同。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旅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含督导中心)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挂牌督导的责任督学还应根据经常性督导要求履行相应督导职责。
(七)完成区政府及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教育机构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列席与督导有关的工作会议。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六)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对专职督学给予必要的交通通讯补贴,对兼职督学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按《教育督导条例》要求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法维护督学的合法权益,保障督学依法依规履职。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加强对督学培养,建立督学资源库,开展梯度培养,提高督学培训质量和督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实现“教育干部-专业督学-教育专家”的递变。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聘任前后的培养工作进行系统设计,制定督学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职责要求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任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学习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一篇工作总结或督导案例。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学队伍实际和督导工作需要进行分层、分类、多种形式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专业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应用,督导规程、督导实施和督导报告、案例撰写等业务知识。
(四)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督导研究方法及应用。
(五)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督导中的应用。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技术。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学档案,对督学参加培训时间、班次与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进行登记管理与考核,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与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督学培训情况。
第二十三条 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应遵守以下纪律和规定:
(一)依法督导,持证履职,遵循督导工作规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恪尽职守。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安排,参加督导活动,不得开展与督导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和社会监督。
(四)坚持督导意见集中审议制度,不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严格保护涉及被督导单位的相关信息。
(五)廉洁督导,不得收受被督导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
(六)因故不能参加督导活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施督学回避制度。督学与被督导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分别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或被督导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督学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训、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和完成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教育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督学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归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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